原告(反诉被告):胡永华,男,1974年8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上海观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明君,上海观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今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唐春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清坤,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胡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煦,上海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三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李春明,总经理。
原告胡永华与被告上海今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三铭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受理。审理中,被告上海今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起反诉,本院受理后依法与本诉合并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范幼芳
书记员:张 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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