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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江琦与王钱钱、张中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胡江琦,男,1984年8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剑昌,上海烨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明,上海烨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钱钱,男,1985年1月2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嵊州市。
  被告:张中辉,1989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原告胡江琦诉被告王钱钱、张中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吕荣珍

书记员:李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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