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泉,男,197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王苑青,女,198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泉,男。
被告:上海天祥华侨城投资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陈运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骥,上海市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华侨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负责人:丘学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凤萍,女。
原告胡泉、王苑青诉被告上海天祥华侨城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华侨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立案。审理中,两原告于2019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华侨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华侨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泉、王苑青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华侨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张 莉
书记员:王伊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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