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洪珍,女,1954年4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乔士辉,上海市东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云,上海市东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续标,男,1986年7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
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
负责人刘思生。
委托代理人张晓鹏,男。
原告胡洪珍与被告卢续标、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胡洪珍将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安盛天平保险菏泽中心支公司)。原告胡洪珍的委托代理人乔士辉、被告安盛天平保险菏泽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晓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续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洪珍诉称,2017年10月12日18时50分,被告卢续标驾驶鲁BPXXXX小型轿车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鸿音路南芦公路路口处与行走的原告发生碰撞,致使原告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卢续标对本起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伤后在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东院门诊及住院治疗。2018年3月29日,原告经上海市浦东新区浦南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胡洪珍因交通事故致左胫骨平台骨折,经手术对症治疗,目前遗留左膝关节活动受限,左下肢负重受限,构成XXX伤残。2、其损伤后的休息期210日、营养期120日、护理期120日(包括后续治疗)。另附注:被鉴定人根据医嘱取除内固定,赔偿时应考虑其费用”。现原告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提出如下经济损失:医疗费55,298.05元(人民币,下同)、住院伙食补助费220元、营养费4,800元、残疾赔偿金212,826.40元、护理费7,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交通费1,000元、衣物损失费500元、鉴定费1,900元、律师代理费5,000元。上述损失要求被告安盛天平保险菏泽中心支公司依次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超出及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的损失由被告卢续标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被告卢续标未具答辩。
被告安盛天平保险菏泽中心支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经过和责任认定均无异议,事故车辆在其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1,000,000元(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同意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但其公司对原告的伤残等级有异议,故对原告伤残等级及三期期限申请重新鉴定。对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医疗费金额无异议,但要求扣除非医保部分;住院伙食补助费无异议;营养费认可30元/天;残疾赔偿金城镇标准及计算年限无异议;护理费认可40元/天;精神损害抚慰金以重新鉴定为准;交通费认可300元;衣物损失费认可200元;鉴定费金额无异议,若重新鉴定推翻了原有结论,其公司不承担该鉴定费;律师代理费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
经审查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提供的证据,依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本院确认原告诉称的事故经过、责任认定、治疗情况、鉴定意见即为本案事实。
另查明,鲁BPXXXX小型轿车在被告安盛天平保险菏泽中心支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1,000,000元),含不计免赔险,本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上述事实,由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保险单、司法鉴定意见书、病史材料、鉴定费发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卢续标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事故责任。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肇事机动车的交强险及商业险投保情况,原告的合理损失应先由被告安盛天平保险菏泽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范围内依次承担赔偿责任,仍有不足的由被告卢续标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审理中,原告与被告安盛天平保险菏泽中心支公司对以下损失达成一致意见:医疗费55,29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0元、营养费3,600元(含后续)、残疾赔偿金127,695元、护理费4,800元(含后续)、交通费200元、衣物损失费200元、鉴定费1,9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对此,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安盛天平保险菏泽中心支公司同时放弃了要求重新鉴定的申请。
对原告主张的律师代理费,本院结合原告获赔金额及相关律师收费标准等,酌情支持3,500元。
综上,本次事故造成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03,413元。被告安盛天平保险菏泽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120,200元(其中在医疗费用赔偿项下承担10,00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项下承担110,000元、在财产损失赔偿项下承担200元);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79,713元。另律师代理费3,500元,由被告卢续标全额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胡洪珍120,200元;
二、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胡洪珍79,713元;
三、被告卢续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胡洪珍3,50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98元(已减半收取,原告胡洪珍已预交),由原告胡洪珍负担722元,被告卢续标负担2,176元,被告卢续标负担之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邬晓红
书记员:叶子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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