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海军,男,1982年4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鎏,上海新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文,上海新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勤华,男,1962年9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胡海军诉被告徐勤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徐勤华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方美玲
书记员:朱金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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