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海军,男,198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俊青,上海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伟,男,198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胡海军与被告董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无法通过公告以外的其他方式送达法律文书给被告董伟,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施风雅
书记员:李政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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