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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潘与上海美织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胡潘,男,1985年8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胜,上海大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美织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刘振萌。
  原告胡潘与被告上海美织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上海美织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21,834元。事实和理由:原告系在沪从事建筑分包的包工头,2016年至2017年期间原告分包被告多处装修装饰工程施工,原告组织民工完成后,被告均未付清相应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讨,原、被告于2018年1月30日结算确认尚欠原告浦东新区新环北路1333弄和环林西路等多处工程的款项21,834元,但被告催款未着。
  被告上海美织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30日,原、被告签订上海美织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胡潘班组劳务结算单,确认工程地址浦东新区新环北路1333弄4栋6号1402室结算未付金额为14,215元(油工分包);浦东新区环林西路结算金额为35,219元,公司已付款32,000元,未付款3,219元;浦东新区2017年维修,结算未付金额4,400元。上述被告总计未付款金额为21,834元。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上海美织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胡潘班组劳务结算单1份和原告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主张的事实,结合其提供的劳务结算单,可以证明被告结欠原告相关款项,被告理应及时向原告付清,但被告未然,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未到庭应诉,放弃了对原告所主张之事实和证据进行辩驳的权利,对由此可能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美织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胡潘21,834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6元,由被告上海美织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朱龙芳

书记员:卫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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