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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与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小兵,上海信思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负责人:张晓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鹏。
  原告胡某某诉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原告胡某某于2018年12月26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有据,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予以免交。
  

审判员:周欢林

书记员:李夏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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