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燮,男,汉族,1971年12月27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大仓,上海善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迈向食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付良瑜。
原告胡燮与被告宁波迈向食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现原告胡燮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胡燮负担。
审判员:尹 萍
书记员:姜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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