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男,汉族,住湖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嘉琳,上海辉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师某某,男,汉族,住山东省。
被告:上海旭蓬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师建国,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奎屯市分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奎屯市。
负责人:王立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上海申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西子,上海申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某与被告师某某、上海旭蓬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奎屯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原告胡某于2018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胡某负担。
审判员:周皓媚
书记员:李春萍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