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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玉霞与殷莉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胡玉霞,女,196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文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殷莉莉,女,1957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天,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玉霞与被告殷莉莉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原告胡玉霞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需申请伤残鉴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玉霞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胡婉莉

书记员:金一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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