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玉霞,女,196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文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殷莉莉,女,1957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天,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玉霞与被告殷莉莉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原告胡玉霞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需申请伤残鉴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玉霞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胡婉莉
书记员:金一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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