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晔,上海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君,上海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同方全球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王林,董事长。
原告胡某与被告同方全球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涉案的《保险合同》第九条第六款第二项及人身保险投保单明确约定:“因履行本合同或其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也符合法律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法应移送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即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张国新
书记员:刘旭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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