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玲源。
法定代理人:张淑贞(系原告胡玲源母亲)。
被告:上海市嘉定区妇幼保健院。
法定代表人:甘晓卫,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云芳,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玲源与被告上海市嘉定区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胡玲源以经鉴定对原告不构成医疗人身损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玲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胡玲源负担。
审判员:纪学鹏
书记员:姚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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