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珊珊,个体。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刚,河北晟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
被告:刘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辉,河北宏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珊珊与被告刘某某、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原告胡珊珊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珊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珊珊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胡珊珊负担。
审判长 孟宏伟
人民陪审员 张连科
人民陪审员 王中民
书记员: 李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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