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留峰,男,198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勤,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迅美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龚毅鹏。
原告胡留峰与被告上海迅美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胡留峰于2018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胡留峰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5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沈 雯
书记员:谢诗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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