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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留成与朱志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胡留成,男,198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岭,上海衡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志好,男,197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原告胡留成与被告朱志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原告胡留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胡留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严  霞

书记员:刘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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