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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秀霞、孟凡尧与张秀敏、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胡秀霞
孟凡尧
张秀敏
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王建军(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原告胡秀霞,农民。
原告孟凡尧,儿童。
法定代理人孟庆国,男,1975年3月3日生,汉族,农民,系原告孟凡尧之父。
被告张秀敏,农民。
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地址:唐山市路北区建设北路152号东方大厦C座906房。
负责人张伟,系该支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建军,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胡秀霞、孟凡尧与被告张秀敏、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秀霞、原告孟凡尧的法定代理人孟庆国、被告张秀敏、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建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张秀敏与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间签订的保险合同,该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为有效合同。投保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全面的履行义务。原告胡秀霞骑自行车驮带原告孟凡尧与被告张秀敏驾驶的冀B×××××号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二原告受伤。此次事故经玉田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秀敏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胡秀霞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孟凡尧无责任,该认定结论客观公正,本院予以采信。综合二人的违法行为和本案的实际情况,原告胡秀霞应承担10%的责任,被告张秀敏应承担90%的责任。由于被告张秀敏所有的机动车在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故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应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金额范围内按被告张秀敏承担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不足的部分由原告胡秀霞、被告张秀敏按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一款“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第二十三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条  “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第二款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第六十四条  “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第六十五条  一款“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二款“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的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参照“保监产险(2006)638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指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行业协会条款费率的批复》及中保协条款(2006)1号《机动车交通责任事故强制保险条款》的规定,死亡伤残赔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疗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胡秀霞医疗费5000元、护理人员误工费544.96元。余下的合理损失2048.66元(包括医疗费1728.6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20元),由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按张秀敏承担的90%的责任(即赔偿1843.80元),在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金额范围内直接赔偿给原告1843.80元。以上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总计赔偿原告胡秀霞7388.76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
二、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孟凡尧医疗费5000元、护理人员误工费17512.66元、交通费500元。余下的合理损失9372.06元(包括医疗费8911.0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20元、复印费41元),由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按张秀敏承担的90%的责任(即赔偿8434.85元),在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金额范围内直接赔偿给原告8434.85元。以上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总计赔偿原告孟凡尧31447.51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
三、驳回二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元,由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担。此款已由二原告预交,执行时由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给付二原告3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被告张秀敏与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间签订的保险合同,该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为有效合同。投保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全面的履行义务。原告胡秀霞骑自行车驮带原告孟凡尧与被告张秀敏驾驶的冀B×××××号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二原告受伤。此次事故经玉田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秀敏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胡秀霞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孟凡尧无责任,该认定结论客观公正,本院予以采信。综合二人的违法行为和本案的实际情况,原告胡秀霞应承担10%的责任,被告张秀敏应承担90%的责任。由于被告张秀敏所有的机动车在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故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应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金额范围内按被告张秀敏承担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不足的部分由原告胡秀霞、被告张秀敏按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一款“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第二十三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条  “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第二款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第六十四条  “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第六十五条  一款“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二款“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的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参照“保监产险(2006)638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指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行业协会条款费率的批复》及中保协条款(2006)1号《机动车交通责任事故强制保险条款》的规定,死亡伤残赔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疗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胡秀霞医疗费5000元、护理人员误工费544.96元。余下的合理损失2048.66元(包括医疗费1728.6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20元),由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按张秀敏承担的90%的责任(即赔偿1843.80元),在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金额范围内直接赔偿给原告1843.80元。以上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总计赔偿原告胡秀霞7388.76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
二、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孟凡尧医疗费5000元、护理人员误工费17512.66元、交通费500元。余下的合理损失9372.06元(包括医疗费8911.0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20元、复印费41元),由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按张秀敏承担的90%的责任(即赔偿8434.85元),在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金额范围内直接赔偿给原告8434.85元。以上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总计赔偿原告孟凡尧31447.51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
三、驳回二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元,由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担。此款已由二原告预交,执行时由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给付二原告350元。

审判长:陈树森
审判员:罗达清
审判员:郭建华

书记员:田伟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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