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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胡秋生,男,1968年9月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花溢泊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邓涛。 原告胡秋生与被告上海花溢泊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能按期预交诉讼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胡秋生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瑞明
书记员:张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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