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
委托代理人:张金海,湖北东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团风县,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金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余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清偿原告的借款16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11年4月23日,被告余某某向原告胡某某借款20000元,后被告偿还了4000元,尚欠原告16000元。原告胡某某多次向被告余某某催要借款,被告拖延至今未偿还。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具状本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被告余某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余某某于2014年4月23日、2014年4月25日分别向原告胡某某借款10000元,共计2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此间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余某某向原告还款4000元,尚欠1600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借条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有向原告偿还全部借款的义务,故对原告胡某某要求被告余某某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余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胡某某借款1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余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德明
书记员: 孙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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