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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良立与韩正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胡良立,男,1968年4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孝智,上海市申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正林,男,1969年9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
  原告胡良立诉被告韩正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侯芳独任审判。本案于2019年1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良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孝智、被告韩正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良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装修尾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8,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2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装饰装修合同,约定由原告对位于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新凤北路XXX弄XXX号XXX室进行装修,合同价款为16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装修工程并于2017年8月将其交付被告使用至今,但被告至今未付尾款18,000元。故原告诉诸本院,作如上诉请。
  被告韩正林辩称:对18,000元的金额无异议,是有18,000元尾款未付,但是因为原告的装修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故不同意支付尾款,另外被告将对装修质量问题保留诉权。
  经开庭审理查明,2017年3月26日,原告胡良立(作为乙方)与被告韩正林(作为甲方)签订《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位于上海市青浦区华益路XXX弄XXX号XXX室进行装修,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总价款16万元,工期90天,自2017年3月26日起开工至2017年6月26日竣工。合同签订当日,被告应支付原告工程款5万元,工期过半应支付5万元,竣工验收应支付5万元,剩余1万元至2018年5月支付。该合同并对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作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7年8月施工完成,并将系争工程交付给被告使用至今。至庭审时,被告共计支付原告工程款14万元。
  2019年1月1日,因原告损坏涉案房屋内的厨房门和橱柜台面,双方达成协议,原告自愿赔偿被告2,000元,并同意该款项自被告欠付原告的工程款中予以扣除。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装饰装修合同、协议书等证据予以佐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庭审确认的事实,本院认为: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并将该工程交付被告使用至今,被告理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原告相应的工程款。现被告对欠付工程款的金额无异议,但以原告施工的装饰装修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拒付工程款,审理中,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装修完成后至审理前曾就质量问题向原告提出过异议或修理要求,关于质量问题,被告审理中表示保留诉权另案诉讼,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韩正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胡良立工程款1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被告韩正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侯  芳

书记员:王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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