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张欢,浙江嘉瑞成(永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约迪,浙江嘉瑞成(永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中继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梁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学义,上海莫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盼,上海莫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上海中继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原告胡某某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审判员:殷 雪
书记员:段文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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