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胡莹,女,197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宏剑,上海博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周游,上海博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张捷,男,1989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胡莹诉被告张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胡莹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张捷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胡莹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张捷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龚 平
书记员:石 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