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胡菊花与张某某、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胡菊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忆,上海市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德义,上海市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浩,上海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媛,上海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胡菊花与被告张某某、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案情复杂,现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臧佳俊

书记员:刘亚玲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