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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菊花与张仁春、林一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胡菊花,女,196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忆,上海市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德义,上海市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仁春,女,196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浩,上海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媛,上海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一森,男,195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胡菊花与被告张仁春、林一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案情复杂,现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臧佳俊

书记员:刘亚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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