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萍,女,196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军,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丹,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成亮,男,196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被告:张雯,女,196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萍与被告蒋成亮、被告章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吴立仁
书记员:刘娟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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