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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蝶与上海黛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杨天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胡蝶,女,199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秉彬,上海金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天天,上海金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天凤,女,199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韶峰,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黛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加太路XXX号XXX幢六层63室。
  法定代表人:赵大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蝶与被告杨天凤、上海黛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未与有关法律相悖,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25元、保全费920元,合计1,9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顾月英

书记员:薛  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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