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进金,男,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仇春锋,上海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琼,男,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主要负责人:张渝,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进金诉被告韩琼、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赵宪章
书记员:孙匆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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