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胡金华,男,196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雪绒,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马自强,男,196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申请人:谢虹,女,196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申请人:上海鸿洋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谢虹。
申请人胡金华与被申请人马自强、谢虹、上海鸿洋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胡金华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马自强、谢虹、上海鸿洋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8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胡金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马自强、谢虹、上海鸿洋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8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二、查封上海众鑫城建发展公司(现已更名为上海众鑫城建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上海市中山南路XXX号底层房屋。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龙宝
书记员:树 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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