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金法,男,1959年9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忠辉,上海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怡,上海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喜中,男,1963年12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被告:牛玲芳,女,1962年4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被告:胡火明,男,1940年9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系原告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金法撤回对被告胡喜中、牛玲芳、胡火明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43元(已预缴),由原告胡金法负担。
审判员:贺美娟
书记员:杨艳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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