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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铭与上海同联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上海瑞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长宁分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胡铭,男,198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冰,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静,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同联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投资人:施海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荣臻,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瑞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长宁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负责人:瞿奕。
  胡铭诉上海同联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上海瑞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长宁分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受理。现胡铭以与两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胡铭申请撤诉,经查并无不当,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胡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21元,减半收取计1,160.5元,由胡铭负担。

审判员:焦明静

书记员:孙晓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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