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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隆泉、周海珠等与董克元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胡隆泉,男,1942年9月27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市普陀区。
  原告:周海珠,女,1948年1月31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市普陀区。
  原告:胡咏敏,男,1976年8月22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市普陀区。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是连海,上海市外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克元,男,1962年12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霞,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荣华,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就系争房屋与案外人赵红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另案提起诉讼,案号为(2018)沪0112民初19634号,故被告申请本案中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2018)沪0112民初19634号案件与本案有关联,本案的审理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本案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沈旺迪

书记员:段文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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