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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与上海顺儒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胡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理人:申飞勤(系胡某某的儿子),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六灶镇其成村X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达峰,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健美,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顺儒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屠某某,董事长。
  被告: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上海顺儒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立案。原告胡某某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胡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杨仁感

书记员:张丹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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