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雪辉,男,195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克勇,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樽品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彭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胡雪辉与被告杭州樽品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1日立案。原告胡雪辉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胡雪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雪辉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胡雪辉负担。
审判员:吴盈喆
书记员:杨 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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