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雯婷,女,1984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姬,上海市朝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德智,上海市朝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天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磊,上海浩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雯婷与被告上海天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5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姬,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磊到庭参加诉讼。因本案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于2018年6月11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于2018年9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姬,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磊到庭参加诉讼。2018年9月18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天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是其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雯婷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赵 阳
书记员:熊艳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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