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霄军,男,198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
原告:唐娜,女,198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
上述两原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庆国,上海地球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玉碧,女,197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胡祥弟,男,197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上述两被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清华,上海市中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泽宇,上海市中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霄军、唐娜与被告张玉碧、胡祥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后,原告胡霄军、唐娜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胡霄军、唐娜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霄军、原告唐娜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胡霄军、原告唐娜负担。
审判员:詹志庆
书记员:王好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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