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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青青与刘芸、沈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胡青青,女,汉族,1993年10月20日出生,户籍地浙江省,现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刘芸,女,汉族,1988年9月28日出生,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春伟,上海肃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亮,上海肃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磊,男,汉族,1986年6月24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
  原告胡青青与被告刘芸、沈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原告胡青青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因故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青青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胡青青负担。

审判员:张  伟

书记员:杨槟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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