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
方超(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
湖北赤壁宏辉纺织漂染有限公司
熊某某
原告胡某。
委托代理人方超,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赤壁宏辉纺织漂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熊某某。
原告胡某与被告湖北赤壁宏辉纺织漂染有限公司、熊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孟柏林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李学兵、人民陪审员游兵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委托代理人方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湖北赤壁宏辉纺织漂染有限公司、熊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熊某某向原告借款,订立了借款合同,并立有借据。被告湖北赤壁宏辉纺织漂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某某)承诺同意偿还此款。逾期后,二被告均未履行给付义务,应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抗辩权的放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北赤壁宏辉纺织漂染有限公司、熊某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胡某支付借款人民币3000000元利息780000元(以后利息从2014年8月3日至被告还清全部借款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由被告湖北赤壁宏辉纺织漂染有限公司、熊某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胡某支付律师费人民币15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9000元,由被告湖北赤壁宏辉纺织漂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上诉费,款汇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本院认为,被告熊某某向原告借款,订立了借款合同,并立有借据。被告湖北赤壁宏辉纺织漂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某某)承诺同意偿还此款。逾期后,二被告均未履行给付义务,应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抗辩权的放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北赤壁宏辉纺织漂染有限公司、熊某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胡某支付借款人民币3000000元利息780000元(以后利息从2014年8月3日至被告还清全部借款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由被告湖北赤壁宏辉纺织漂染有限公司、熊某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胡某支付律师费人民币15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9000元,由被告湖北赤壁宏辉纺织漂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孟柏林
审判员:李学兵
审判员:游兵
书记员:李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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