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胡静与上海赟韵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艾纳吉芭萨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胡静,女,1990年4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航,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赟韵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范茹婷。
  被告:上海艾纳吉芭萨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范茹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涛,上海全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静与被告上海赟韵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艾纳吉芭萨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胡静以需要变更原告主体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赟韵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艾纳吉芭萨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胡静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静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胡静负担。
  
  
  
  

审判员:樊家栋

书记员:高端瑜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