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静,女,1990年4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航,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赟韵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范茹婷。
被告:上海艾纳吉芭萨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范茹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涛,上海全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静与被告上海赟韵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艾纳吉芭萨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胡静以需要变更原告主体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赟韵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艾纳吉芭萨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胡静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静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胡静负担。
审判员:樊家栋
书记员:高端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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