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胡1,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句容市。
申请人:胡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理人:胡1。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天宇,上海达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胡1、胡某2诉被申请人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徐某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拱海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徐某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拱海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童 凌
书记员:沈 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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