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胥恒龙与上海金轩大邸房地产项目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胥恒龙,男,195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建庆、吴洁,上海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金轩大邸房地产项目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方培林,董事长。
  原告胥恒龙与被告上海金轩大邸房地产项目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根据本案案情,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陈国斌

书记员:连慰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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