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胥银桂、王德成与上海纯梓商贸中心、瞿吉清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胥银桂,女,1958年1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王德成,男,1952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云南省丽江市。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君宇,上海嘉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承燕,上海嘉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纯梓商贸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瞿吉清。
  被告:瞿吉清,男,1979年1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第三人:华道培,男,1949年4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永泰路XXX弄XXX号XXX室。
  原告胥银桂、王德成诉被告上海纯梓商贸中心、瞿吉清及第三人华道培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胥银桂、王德成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另,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胥银桂、王德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许力涛

书记员:苏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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