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能率(上海)住宅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辻武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洁,上海市万隆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翊骏,上海市万隆众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舟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真南路XXX号XXX区XXX号。
法定代表人:周卫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炳,上海方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能率(上海)住宅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舟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故案件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沈秋锋
书记员:张明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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