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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扬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与云南高地传媒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反诉被告):腾扬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夏德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培傛,上海一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燕,上海一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云南高地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
  法定代表人:太灿尧。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某。
  原告(反诉被告)腾扬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腾扬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云南高地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地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作出(2016)沪0104民初17033号民事判决。腾扬公司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10月9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沪01民终7915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腾扬公司仍不服,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9年4月2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沪民申2119号民事裁定,指令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后,于2019年7月29日作出(2019)沪01民再51号民事裁定:撤销(2017)沪01民终7915号民事判决和(2016)沪0104民初17033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腾扬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培傛和周燕、高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腾扬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高地公司支付腾扬公司授权费300万元;2.高地公司支付腾扬公司滞纳金9.9万元(计算至2016年4月19日,计算方式:50万元×0.1%×111天+50万元×0.1%×87天);3.诉讼费由高地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腾扬公司和高地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签订《<中国好声音>第五季全国海选云南省区域授权协议书》(以下简称授权协议书),约定:协议合作期内,双方在云南省区域内合作运营第五季《中国好声音》的全国海选(各类校园、KTV场地以及昆明市下辖6个区、1个县级市、4个县、3个自治县的海选除外),合作期限自2015年10月8日至2016年5月30日止;高地公司保证向腾扬公司支付不低于300万元授权费用,高地公司应在2015年12月30日支付50万元首付款,2016年1月23日前支付50万元;高地公司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应按欠付金额的0.1%支付滞纳金。高地公司出具了委托书,确定了授权代表。之后,腾扬公司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但高地公司未按约支付300万元授权费用。经多次与高地公司协商、发送催款函,高地公司仍拒不履行付款义务。为此,腾扬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高地公司辩称:根据授权协议书约定,授权费的支付是以腾扬公司将梦响强音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响强音公司)取得的授权授予高地公司,授权协议书得以履行为基础的。本案中,梦响强音公司授权给高地公司使用的“TheVoiceOfChina”英文logo以及第五季《中国好声音》中文logo均无法完整使用,导致双方协议无法履行。为此,高地公司要求腾扬公司修改授权协议书,但腾扬公司置之不理,一味索要钱款,违反了授权协议书对高地公司独家经营权的保护义务,并给高地公司造成了实际损失。此外,授权协议书系2015年12月15日签订,而非该协议书上的落款时间2015年10月8日。2015年12月,“TheVoiceOfChina”节目版权已不属于上海灿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灿星公司)和梦响强音公司,故腾扬公司从一开始就有欺骗高地公司的意图,不同意腾扬公司的诉讼请求。
  高地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确认腾扬公司与高地公司签订的授权协议书于2016年5月3日解除;2.腾扬公司赔偿高地公司各项损失40万元;3.诉讼费由腾扬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根据授权协议书约定,由腾扬公司向品牌拥有方梦响强音公司申请授予高地公司第五季《中国好声音》城市海选品牌的使用权,以保障双方能够合法履行协议。2015年12月17日,高地公司按照约定向腾扬公司指定的梦响强音公司银行账户支付保证金10万元。12月18日,腾扬公司将梦响强音公司出具的《授权证明书》交给高地公司。该《授权证明书》明确:梦响强音公司授权高地公司使用第五季《中国好声音》以及“TheVoiceOfChina”品牌及版权。
  2016年初,“TheVoiceOf…”《中国好声音》的模式创造者和版权持有人TXX发表声明,称其已与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德公司)签订关于《中国好声音》的协议,独家授权唐德公司制作运营第五季至第八季《中国好声音》。由此可见,梦响强音公司并未与TXX签订协议,未取得第五季《中国好声音》的授权。为此,唐德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6年6月20日裁定禁止《中国好声音》第一季至第四季节目的制作公司灿星公司使用“TheVoiceOfChina”、《中国好声音》字样的节目名称及相关商标标识。之后,浙江卫视原本预计播出的第五季《中国好声音》更改节目名称为《中国新歌声》,节目内容、模式均与此前的《中国好声音》第一季至第四季不同。鉴于梦响强音公司并未取得第五季《中国好声音》的相关授权,其根本无法授权高地公司使用第五季《中国好声音》的相关版权。腾扬公司促使梦响强音公司授权给高地公司的行为系无效行为,导致高地公司无法使用《中国好声音》品牌运营海选活动,高地公司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此,高地公司于2016年5月3日向腾扬公司发出律师函,解除了双方签订的协议,现请求法院支持高地公司的反诉。
  腾扬公司针对高地公司的反诉辩称,高地公司擅自解除授权协议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梦响强音公司给予高地公司授权时,唐德公司与灿星公司争议尚未发生,并不影响高地公司的云南海选活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6年6月作出的民事裁定并非生效判决,也不影响云南区域的海选活动。本案只是合同纠纷,与《中国好声音》名称归属争议没有关联,且根据协议书约定,活动运营名称是可以改变的。高地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真实原因是其招商不力,其在协议书临近届满期限时要求解除协议,目的只是为了逃避付款。此外,高地公司要求腾扬公司赔偿损失亦无法律依据,不同意高地公司的反诉请求。
  经审理查明,“TheVoiceOf……”节目系荷兰Talpa公司独创的以歌唱为内容的真人秀选秀节目。在Talpa公司的授权下,“TheVoiceOf……”节目模式于2012年被引入中国,由灿星公司制作成《中国好声音》节目(英文名称“TheVoiceOfChina”),在浙江卫视播出第一季至第四季,获得一定知名度。
  灿星公司系梦响强音公司的独资法人股东,梦响强音公司负责《中国好声音》节目的地面海选活动。腾扬公司系梦响强音公司授权的2015-2016年第五季《中国好声音》中国大陆区域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地面海选活动代理商。2015年第四季度,腾扬公司(甲方)与高地公司(乙方)签订授权协议书,约定:本协议合作期限内,于中国大陆云南省区域内,双方合作运营第五季《中国好声音》的全国海选(云南省省内各类校园、所有KTV场地、昆明市下辖6个区、1个县级市、4个县、3个自治县的海选除外);合作期限自2015年10月8日至2016年5月30日;海选活动运营权仅限云南省区域内的学员地面选拨、活动运营、对外招商,所有发生的运营等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对外签订的所有合同须经甲方同意,签订三方合同;甲方负责联合《中国好声音》官方网络平台、《中国好声音》APP、好声音体验舱提供“一云多屏千家店”O2O服务平台“互联网+”的技术服务,支持云南省区域内海选活动的运营;乙方保证向甲方支付不低于300万元授权费用;乙方对外招商金额300万元以内全部归甲方,300万元以上至600万元的部分归乙方,超过6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甲方30%,乙方70%进行分配;乙方应在2015年12月30日支付50万元首付款,2016年1月23日前支付50万元;所有合同必须以三方签订为准,所有款项直接进入甲方指定的账户内;甲方收到上述款项后,除扣除应得的300万元费用和应得的比例外,乙方应得的费用,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通过银行转账或电汇方式向乙方支付;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将乙方区域代理材料提交梦响强音公司,由梦响强音公司开具授权书(授权期限同本合同合作期限),乙方应于2015年12月16日前将10万元保证金转入梦响强音的银行账户;为履行本协议之目的,甲方向品牌拥有方梦响强音公司申请,授予乙方“第五季《中国好声音》城市全国海选”品牌的使用权,允许乙方在云南省区域范围内进行全国海选活动使用;乙方有权使用梦响强音公司授予的品牌logo制作全国海选活动相关宣传物料;本协议区域全国海选活动名称现为暂定,甲方有权不时通知乙方后修改;乙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应按欠付金额的0.1%支付滞纳金,逾期付款达五日,甲方有权解除协议,乙方应承担欠付金额的20%作为违约金;……。上述授权协议书显示签约日期为2015年10月8日,签订地为上海市徐汇区,乙方授权代表为马某某。高地公司委托马某某的落款日期为2015年12月7日。
  2015年12月17日,高地公司支付梦响强音公司保证金10万元。之后,梦响强音公司向高地公司出具《授权证明书》,主要内容:授权高地公司于本授权证明书所载范围内独家运营2015-2016年第五季《中国好声音》全国城市海选活动(校园和KTV等娱乐场所除外),并可使用“中国好声音”品牌及logo(带V和不带V的“中国好声音”中英文文字图标)进行活动宣传投放;授权范围仅限于2015-2016年第五季《中国好声音》全国城市海选活动(校园和KTV等娱乐场所除外)运营及宣传投放使用;授权区域中国大陆云南省(除昆明市)区域范围内;授权期限2015年12月18日起至2016年5月30日止。
  2015年12月26日,梦响强音公司在上海举行第五季《中国好声音》全国海选授权仪式,高地公司派员参加了授权仪式。
  2016年1月27日,第五季《中国好声音》全国城市海选云南赛区发布会举行。
  2016年1月,Talpa公司因与被授权方星空华文公司、相关方梦响强音公司发生纠纷,遂终止授权,要求上述两公司停止第五季《中国好声音》所有准备活动和对Talpa商标的使用,并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请禁令。之后,Talpa公司将《中国好声音》节目的相关权益授权给唐德公司。
  2016年2月17日,腾扬公司工作人员黄某某通过“中国好声音全国城市海选微信群”发出通知,主要内容:往后所有赛事活动及对外宣传将启用新物料系统。此后,梦响强音公司工作人员高某在该微信群中发布重要通知:1.带手及不带手的voiceofchina均不应再使用,应统一更换为近期更新的金属版“2016中国好声音”logo;2.“第五季”“Iwantyou”等字眼统一停用,应更改为“2016中国好声音”;3.旧版学员招募版视频宣传片、旧版导师海报统一停用,更改为2016中国好声音logo版宣传片、新版导师海报。3月25日,高某在该微信群发出通知:“第五季中国好声音”已在2月初停用,改为“2016中国好声音”。
  高地公司称,Talpa公司终止授权后,高地公司招商活动无法继续进行,前期洽谈的招商实际也无资金入账,但继续保持海选报名的宣传节点。高地公司还称,曾于2016年3月23日致函腾扬公司,表示因版权问题及授权保护问题,高地公司不可能再支付300万元授权费,要求将原合同修改为分成合作模式,首期支付20万元授权费用,后期分成腾扬公司占招商费用的30%……腾扬公司表示未收到该函,不予认可。对此,高地公司未能提供送达该函的凭证。
  2016年4月7日,腾扬公司收到高地公司的《通知函》,载明:即日起,马某某不再担任授权协议书所涉活动中高地公司的授权代表或者负责人,马某某所做的一切与上述协议书及活动有关的意思表示,均与高地公司无关。
  2016年4月8日,腾扬公司致函高地公司,主要内容:双方于2015年10月8日签订的授权协议书约定合作期限为2015年10月8日至2016年5月30日,高地公司保证向腾扬公司支付不低于300万元的授权费用;腾扬公司已按约定履行了义务,但是高地公司未按约定支付授权费用。要求高地公司收到该公司函后2日内支付拖欠的合同款300万元,并将协议书履行情况书面报告腾扬公司,否则,腾扬公司将解除协议书并追究高地公司违约责任。
  2016年5月3日,高地公司委托云南会凌律师事务所向腾扬公司发出律师函,载明:梦响强音公司根据授权协议书的约定,于2015年12月18日向高地公司出具了《授权证明书》。《授权证明书》明确所授权的活动为“第五季《中国好声音》全国城市海选活动”,中国好声音品牌及logo为“TheVoiceOfChina中国好声音”。2016年1月27日,《TheVoiceOf……》模式创造者和拥有人TXX发表声明,称已在1月22日向星空华文中国传媒有限公司提出了临时禁止令,禁止后者制作及播放《中国好声音》第五季节目,而就已制作完成的并已播出的《中国好声音》第一至第四季看,相关版权源自于TXX授权的《TheVoiceOf……》。由此可见,腾扬公司、梦响强音公司及灿星公司均没有取得《中国好声音》第五季节目的授权,腾扬公司与梦响强音公司也就无法就《中国好声音》第五季全国城市海选活动运营授权给高地公司。2月17日,《中国好声音》官方微博公布“好声音”换新装的消息,随后腾扬公司工作人员也要求全国各地的海选活动运营方将logo及标识更改为新的“2016中国好声音”,原“第五季中国好声音”不得再使用。由此表明,腾扬公司及梦响强音公司所授权的节目为一档新的节目“2016中国好声音”,并非协议约定的“第五季中国好声音”,腾扬公司拟授权的“2016中国好声音”与此前已播放的《中国好声音》第一季至第四季没有任何关联。鉴于上述情况,腾扬公司与梦响强音公司根本无法就“第五季中国好声音”全国城市海选活动授权高地公司运营。腾扬公司的违约行为,已导致合同目的根本无法实现,并给高地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现郑重函告腾扬公司解除双方于2015年10月8日签订的授权协议书;腾扬公司收函后15日内,退还高地公司10万元保证金并承担违约责任。腾扬公司收到上述律师函后,于2016年5月9日回复高地公司:不同意解除授权协议书,要求高地公司尽快支付授权费用300万元。
  另查明,2016年6月7日,唐德公司针对灿星公司、梦响强音公司及世纪丽亮(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丽亮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2016年6月20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6)京73行保1号民事裁定,其中针对灿星公司的内容为:灿星公司立即停止在歌唱比赛选秀节目的宣传、推广、海选、广告招商、节目制作过程中使用包含《中国好声音》、“TheVoiceOfChina”字样的节目名称及第GXXXXXXX号、第GXXXXXXX号注册商标。之后,唐德公司就灿星公司、世纪丽亮公司侵害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提起诉讼。2018年6月25日,唐德公司、灿星公司、世纪丽亮公司及其他相关公司就《中国好声音》知识产权纠纷达成和解协议,唐德公司撤回了对灿星公司、世纪丽亮公司的起诉,并发表公告称:各方同意并承诺,全部争议撤诉后,各方均不得再就上述案件在案争议向协议其他各方追究任何责任或提起任何起诉、仲裁、控告以及索赔要求。
  还查明,第五季《中国好声音》更名为“2016中国好声音”后,继续在浙江、江苏、河北、四川、河南、吉林、辽宁、山西、内蒙古、新疆、深圳、天津等各地开展海选活动,并最终以《中国新歌声》的节目名称在浙江卫视播出。该节目更名后制作团队、出场导师,播出形式均未发生变化,产生了一定的社会效应。
  审理中,高地公司表示其反诉主张的损失包括:1.与昆明领巴起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就第五季《中国好声音》全国城市海选活动云南赛区公众平台搭建(公众号)和新闻发布会事宜签订的《合作协议》项下的合作费用220,000元;2.为海选活动组委会租借办公场地而支出的租金84,000元;3.《中国好声音》前学员侯某及相关人员赴云南参加新闻发布会、高地公司工作人员赴上海签订合同及参加授权仪式发生的机票、住宿费用18,423元;4.高地公司支付海选活动工作人员工资产生的损失150,100元。
  以上事实,除当事人一致陈述外,另有授权协议书、高地公司的委托书、高地公司支付保证金凭证、梦响强音公司的《授权证明书》、微信聊天记录、第五季《中国好声音》海选云南赛区启动仪式暨新闻发布会信息资料、高地公司的《通知函》、腾扬公司的《公司函》、高地公司委托律师出具的《律师函》、“2016中国好声音”部分省市海选情况报道、(2016)京73行保1号民事裁定书、唐德公司关于重大诉讼进展暨签署和解协议的公告等证据佐证。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无疑,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腾扬公司和高地公司签订的授权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合同生效要件,对双方均有约束力。高地公司称腾扬公司在签约之初即有欺骗嫌疑,并无充分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信。根据授权协议书约定,双方合作运营第五季《中国好声音》云南赛区(各类校园、KTV场地以及昆明市下辖6个区、1个县级市、4个县、3个自治县的海选除外)的全国海选,高地公司有权依梦响强音公司的授权使用《中国好声音》品牌及logo进行活动宣传投放,但须向腾扬公司支付授权费300万元。履约过程中,因《中国好声音》品牌的相关权利方发生知识产权纷争,导致腾扬公司于2016年2月更改了协议项下的节目名称、logo等。现高地公司拒付授权费并要求解除协议,理由是认为梦响强音公司缺乏授权基础,导致其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对此,本院认为,本案授权协议书虽涉及强音公司的品牌授权,但约定的权利义务主要发生在腾扬公司和高地公司之间。在授权品牌发生知识产权纷争后,腾扬公司更换了节目名称、logo,对此,高地公司并未拒绝使用,并继续海选报名的宣传节点,直至临近协议履行期限届满才提出解除协议。期间,即便如高地公司所称提出过交涉,主要内容也是修改授权协议书约定的授权费金额和盈利分成,而非解除授权协议书。在此情况下,高地公司再以海选活动缺乏授权基础,无法进行海选活动为由提出抗辩,理由不成立。
  关于腾扬公司更换节目名称、logo等是否导致高地公司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本院认为,高地公司签约的根本目的是通过合作运营第五季《中国好声音》海选活动,实现招商盈利。第五季《中国好声音》更改为“2016中国好声音”后,海选活动节目名称的核心内容未变,不会对高地公司的招商产生实质影响;而之后又更名为《中国新歌声》,发生在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与高地公司无关。至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行保1号民事裁定,系本案授权协议书履行期限届满后作出,该裁定针对的是唐德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属于程序性措施,且该案最终以和解撤诉,并未对《中国好声音》节目中文名称权益归属作出认定,不影响授权协议书的履行。腾扬公司更换logo后,高地公司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未停止海选活动;其解约函于2016年5月3日才发出,已临近履约期限届满,而主张的各项损失亦计算到协议履行期末。此外,高地公司对更换logo标识给其造成的招商损失,亦未举证。
  由于《中国好声音》节目的商业价值不仅与该节目的品牌标识有关,还与专业团队的制作、导师的明星效应以及媒体的播出形式等因素密切相关,而后者并未发生变化。从实际结果看,腾扬公司更换节目名称、logo后,其他地区的海选照常进行,决赛如期播出,社会效应并未发生明显变化。因此,腾扬公司变更节目名称、logo等行为,虽构成履约瑕疵,但对高地公司签约目的的实现并不会产生根本性影响。
  鉴于腾扬公司已履行了协议约定的相应义务,故高地公司应当支付授权费。考虑到腾扬公司在履约过程中存在瑕疵,可能会对高地公司履约造成困扰和不便,也是导致授权协议书至今不能完全履行的因素之一,故对腾扬公司要求高地公司全额支付授权费和滞纳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高地公司应当支付的授权费,由本院根据授权协议书实际履行情况并考虑腾扬公司的履约瑕疵酌定。
  关于高地公司的反诉,本院认为腾扬公司并未根本违约,高地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系其履行授权协议书本该付出的成本,故高地公司的反诉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二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云南高地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腾扬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授权费250万元;
  二、驳回腾扬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三、驳回云南高地传媒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本诉受理费31,592元,由云南高地传媒有限公司负担25,485元,腾扬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107元;反诉受理费4,400元,由云南高地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  敏

书记员:陈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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