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腾扬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高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毅,上海科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云南高地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
法定代表人:陈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帆,云南会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腾扬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云南高地传媒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于同年6月23日作出“驳回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裁定后,被告提起上诉。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8月16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的终审裁定后,被告于9月14日提起反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腾扬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詹毅、被告云南高地传媒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腾扬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授权费用300万元;2、被告支付原告滞纳金9.9万元(计算至2016年4月19日,计算方式:50万×0.1%×111天+50万×0.1%×87天)。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5年10月8日签订《
第五季全国海选云南省区域授权协议书》,约定本协议合作期内,于云南省区域内,双方合作运营第五季《中国好声音》的全国海选,合作期限自2015年10月8日至2016年5月30日止;被告保证向原告支付不低于300万元授权费用,被告应在2015年12月30日支付50万元首付款,2016年1月23日前支付50万元;被告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应按欠付金额的0.1%支付滞纳金。此后,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云南高地传媒有限公司委托书》,确定了被告的授权代表。原告已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未按约向原告支付300万元授权费用。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发送催款函,但被告拒不履行付款义务。2016年4月7日,被告通过微信向原告发送通知函,称为了保障双方权益,重新确定了被告的授权代表。4月8日,原告再次向被告发送《公司函》,要求被告尽快支付授权费300万元,被告仍未付款。被告的行为损害了原告合法权益。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签订的《
第五季全国海选云南省区域授权协议书》明确约定,原告授权被告《中国好声音》第五季云南省区域全国海选,被告支付原告相应的授权费用,由梦响强音公司为被告开具。被告实际取得的《授权证明书》所载授权范围亦为2015-2016第五季《中国好声音》全国城市海选,授权期限为2015年12月18日至2016年5月30日。然根据(2016)京73行保1号民事裁定认定,浙江唐德公司自2016年1月28日起,根据Talpa公司授权,拥有独占唯一的使用、开发“中国好声音”节目的相关知识产权,用于制作、推广、销售“中国好声音”节目第5季至第8季,授权期限至2020年1月28日。由此可见,梦响强音公司及上海灿星公司并未取得第五季“中国好声音”名称及相关标识的使用、推广等权利,梦响强音公司向被告出具的《授权证明书》不具有权利基础。虽然原告及梦响强音公司通过微信通知被告将第五季《中国好声音》变更为“2016中国好声音”,但因“中国好声音”节目与相关标识融为一体,节目名称从“第五季《中国好声音》”到“2016中国好声音”并无根本性改变,并不能消除被告对原告及原告关联公司梦响强音公司对于“中国好声音”及相关标识知识产权权利瑕疵的不安,被告据此暂停履行诉争协议的抗辩理由成立。由于原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且致被告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授权费300万元及其滞纳金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反诉。被告依据原告的违约事实,要求解除诉争协议并无不当,故本院确认《
第五季全国海选云南省区域授权协议书》于被告律师函即解除合同通知送达原告之日2016年5月9日解除。由原告的违约行为造成被告的损失,原告应作出相应的赔偿。赔偿范围应以被告的实际损失为限。对于原告主张的《合作协议》项下合作费用损失。从该协议内容看,系被告为第五季《中国好声音》全国城市海选的宣传、策划而与案外人签订,“中国好声音”作为歌唱比赛选秀节目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告为更好的运营该节目的海选活动而与案外合作有其合理性,由此造成的损失,原告应予赔偿。虽《合作协议》约定的费用为220,000元,但被告实际支付案外人的合作费用为88,000元,更为重要的是,被告自己在本案中都因原告的违约行为而暂停履行《
第五季全国海选云南省区域授权协议书》,其一边自己在中止履行,一边又坚持履行同案外人的《合作协议》且不作任何损失防范或补救,这点极不合理。故本院仅对被告在《合作协议》项下已发生的损失88,000元予以支持。若有其他损失,被告可在该损失实际发生且获依法确认后另行主张权利。对于租金损失。被告基于第五季《中国好声音》全国城市海选运营需要,租赁房屋作为第五季《中国好声音》海选活动组委会办公用房并无不当,《房屋租赁协议书》约定的租金亦与房屋租赁市场价格基本相符,故被告主张租金损失理由成立。但因诉争协议书约定的原、被告合作时间截止时间为2016年5月30日,故被告为此支付的六个月租金72,000应计入损失范围,其余费用应由被告自行承担。对于机票、住宿费损失。《
第五季全国海选云南省区域授权协议书》落款时间虽为2015年10月8日,然因被告向其授权代表出具委托书的时间为2015年12月7日,本院有理由相信该协议书系2015年12月7日以后签订。因原告对被告在昆明召开第五季《中国好声音》全国城市海选云南赛区新闻发布会及被告赴上海签约并参加第五季《中国好声音》全国城市海选授权仪式并未提出异议,被告虽未对其主张机票、住宿费提供发票,但从被告提供的网页截屏内容看,其主张机票、住宿费用发生的时间与上述活动的举办时间相符,且通过互联网订购机票、酒店住宿亦为大众普遍采用的方式,本院由此认定被告主张的机票、住宿费实际已发生,本院将该费用列入损失范围同,支持该项损失18,423元。对于工资损失。被告为使第五季《中国好声音》全国城市海选活动有序运行,设立云南赛区组委会并为组委会成员发放工资并无不当。但是,被告自认于2015年2月即停止了第五季《中国好声音》全国城市海选云南赛区所有后续活动,应当及时进行善后工作以防止损失扩大。因此,被告主张截止至2016年5月10日发放的全部工资作为损失欠妥。考虑到第五季《中国好声音》全国城市海选系大型活动,善后工作确需时日,故由本院酌情以制表日期为2016年1月10日、2月10日、3月10日工资表项下的工资金额作为被告的工资损失,支持该部分90,150元。以上各项损失,本院合计支持268,573元
综上所述,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九十四条第(四)项、第
九十六条第一款、第
一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腾扬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二、腾扬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与云南高地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的《
第五季全国海选云南省区域授权协议书》于2016年5月9日解除;
三、腾扬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云南高地传媒有限公司损失268,573元;
四、驳回云南高地传媒有限公司其余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本诉受理费31,592元,由腾扬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4,400元,由腾扬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948元、云南高地传媒有限公司负担1,45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嘉骏 审 判 员 江国荣 人民陪审员 陆新星
书记员:王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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