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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扬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星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芮元军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腾扬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夏德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培傛,上海一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燕,上海一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星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芮元军。
  被告:芮元军,男,1982年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湖南省常德市。
  原告腾扬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湖南星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星唱公司)、被告芮元军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于2019年3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培傛与周燕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湖南星唱公司向原告支付许可费1,770,000元;2.判令被告湖南星唱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1,77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日起按年利率24%为标准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判令被告芮元军对被告湖南星唱公司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判令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29日,原、被告三方签订《第三季<中国新歌声>全国城市海选区域运营许可协议》(以下简称《运营许可协议》),约定被告湖南星唱公司在湖南省行政范围内负责《中国新歌声》海选运营,运营期限自2017年7月29日起至2018年5月30日止,被告湖南星唱公司应于2017年8月10日前支付运营许可费500,000元、于9月1日前支付运营许可费1,385,000元,余款于2017年11月30日前付清,共计支付3,770,000元;被告芮元军对协议项下被告湖南星唱公司全部应付价款、违约金等主债务及保证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协议签订后,原告已授权被告运营《中国新歌声》湖南赛区海选活动,且海选活动已完成,两被告支付部分款项后,尚欠运营许可费1,770,000元未付,原告催讨未果,遂诉至法院。
  两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未应诉答辩。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依法提交以下证据材料为证:1.原告与两被告共同签订的《运营许可协议》原件,旨在证明原、被告双方的权利义务;2.银行付款凭证5张,旨在证明被告湖南星唱公司已支付许可费2,000,000元;3.被告湖南星唱公司运营案涉地区海选活动的相关新闻报道网页资料一组(已当庭演示),旨在证明被告获得原告许可后运营了《中国新歌声》湖南地区海选活动;4.案外人梦响强音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响强音公司)出具的授权《函》、第三季《中国新歌声》的《授权证明书》,旨在证明梦响强音公司确认原告有权许可被告运营案涉第三季《中国新歌声》湖南地区海选活动。
  综合分析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庭审陈述意见,本院查明以下法律事实:
  2017年7月29日,原告(作为甲方、许可方)与被告湖南星唱公司(作为乙方、运营方)、被告芮元军(作为丙方、保证方)签订一份《运营许可协议》,主要约定:原告许可被告湖南星唱公司运营第三季《中国新歌声》湖南省行政区划之内的全国地面城市海选活动事宜,但该区域内的校园和KTV场所除外;运营期间自2017年7月29日起至2018年5月30日止;被告湖南星唱公司在本协议约定范围内负责地面城市海选的学员地面选拔及相关的物料制作、宣传推广、场地赞助、广告招商事宜;被告湖南星唱公司承诺有能力办好全国海选区域运营,无条件接受原告的指示与安排,就每项活动内容事先向原告备案,备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原告无异议的,被告湖南星唱公司才可正式进行该项活动,否则视为被告湖南星唱公司根本违约;作为原告作出许可的对价,被告湖南星唱公司应向原告支付许可费3,770,000元,其中应于2017年8月10日前支付500,000元,于2017年9月1日前支付1,385,000元,2017年11月30日前付清余款,被告应以银行转账方式向原告按时足额付款,否则视为被告根本违约;原告在许可运营区域内不再进行其他的地面城市海选;梦响强音公司如对地面城市海选在内的《中国新歌声》相关活动进行了整体宣传设计的包装,被告湖南星唱公司承诺应按原告的指示与安排予以遵循;被告湖南星唱公司承诺如因地面城市海选活动需要相关授权资料,应经原告事先书面同意,被告湖南星唱公司不得单独对“中国新歌声”品牌及logo使用权进行转授权或转售,须由原告、被告湖南星唱公司双方联合对第三方进行授权;被告湖南星唱公司还应受梦响强音公司监督,并须向梦响强音公司缴纳保证金100,000元,书面提交被告湖南星唱公司对应赞助商的授权需求,经确认后向被告湖南星唱公司的赞助商出具相应授权书,明确授权内容及详细使用范围,同时由被告湖南星唱公司承担授权保证连带责任,如被告湖南星唱公司的赞助商出现超出授权范围等违约行为,将扣除第三方公司的保证金和被告湖南星唱公司的保证金;在不影响第三季《中国新歌声》电视主节目广告商利益及原告全国海选运营广告商利益的前提下,被告湖南星唱公司有权对所运营的地面城市海选活动进行招商,所有招商收益均归被告湖南星唱公司所有;被告湖南星唱公司保证未经原告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全国海选区域经营权转让给第三方或擅自转包或分包,否则视为被告湖南星唱公司根本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00,000元并没收被告湖南星唱公司已付费用及要求被告支付未付费用,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湖南星唱公司全额赔偿并有权立即单方解除本协议;被告芮元军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的范围为原告的全部主债权,包括本协议项下被告湖南星唱公司全部应付价款、利息、违约金、赔偿金、补偿金以及实现原告主债权及保证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款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及其它费用;保证期间自协议约定的被告湖南星唱公司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五年后止;被告湖南星唱公司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应按欠付金额的0.1%支付滞纳金,逾期付款达10日,原告有权立即单方宣布解除本协议并不予退回被告已付费用,被告湖南星唱公司还应承担欠付金额的20%作为违约金,被告湖南星唱公司违反承诺、保证或协议其他约定的,原告还可同时采取多种措施——①经原告通知后未在五日内按照原告要求改正的,宣布解除协议,构成根本违约的,直接宣布解除协议,被告对此的异议期为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②不予退回被告湖南星唱公司已付费用③要求被告湖南星唱公司承担因原告解除协议或追究被告湖南星唱公司违约责任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原告为履行本协议产生的人员工资、差旅费等各项费用、款项、律师费、公证费、诉讼保全费、诉讼费等法律费用④要求被告湖南星唱公司支付欠付的许可费⑤还有损失的,要求被告湖南星唱公司赔偿损失等;如无不可抗力影响,因一方原因造成本协议无法执行或在一方无任何违约情况下另一方提出终止本协议,则必须对另一方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双方如有纠纷,管辖法院约定为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前述协议签订后,被告湖南星唱公司获得了原告的运营许可并实际运营了第三季《中国新歌声》湖南地区地面城市海选活动,2017年8月3日至2018年6月7日期间,被告陆续向原告付款共计2,000,000元。后因被告湖南星唱公司未支付剩余许可费,原告催讨未果,致涉讼。
  另查明,梦响强音公司系获得《中国新歌声》节目制作方上海灿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授权的全国城市海选的运营方。梦响强音公司(作为授权方)曾与原告(作为被授权方)签署一份《授权证明书》,载明:“兹授权被授权方于本授权证明书所载范围内独家运营第三季《中国新歌声》全国地面城市海选活动(校园、上海松江大学城、KTV等娱乐场所除外),并可使用‘中国新歌声’品牌及logo……一、授权范围:仅限于第三季《中国新歌声》全国地面城市海选活动(校园、上海松江大学城、KTV等娱乐场所除外)运营及宣传投放使用,不包含网络海选。被授权方应于投放前将含有授权元素的广告创意图片、投放范围及投放的媒体清单提交授权方书面审核确认。……三、授权期限:2017年10月9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止。四、授权性质:在授权范围及授权区域内独家授权。如被授权方欲将本授权证明书中之权益转授至任何第三方,应事先取得授权方的书面认可……”。审理中,梦响强音公司还出具一份《函》,载明:“我司对腾扬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星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湖南地区开展第三季《中国新歌声》节目海选的期限与授权性质予以认可。”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证据1至4等材料及庭审笔录为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运营许可协议》系各方当事人基于自愿合意签订,鉴于梦响强音公司已向原告出具《授权证明书》并发《函》明确认可原告向被告湖南星唱公司授权的行为,则原告向被告湖南星唱公司转授湖南区域城市地面海选运营权并无不当,案涉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被告湖南星唱公司在获得原告许可后实际运营了案涉活动,却未按约付款,显属违约,理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原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自愿调整协议约定的违约金标准,并无不当,本院对原告要求支付余款并偿付违约金的诉请予以支持。原告按协议约定要求被告芮元军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亦予支持。被告湖南星唱公司、被告芮元军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南星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腾扬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许可费1,770,000元;
  二、被告湖南星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腾扬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偿付违约金(以1,77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日起按年利率24%标准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芮元军对被告湖南星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湖南星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追偿。
  被告湖南星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被告芮元军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79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原告均已预缴),均由被告湖南星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被告芮元军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庭建

书记员:陈慰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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