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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音乐(北京)有限公司与上海隐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腾讯音乐(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杨奇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航,上海市汇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隐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戴云杰。
  原告腾讯音乐(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隐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十四案,本案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原告腾讯音乐(北京)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姜云英

书记员:黄  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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