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臧乐与上海豪颖影视传媒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臧乐,男,198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肥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永琪,上海市凯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科达,上海市凯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豪颖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朱权。
  原告臧乐与被告上海豪颖影视传媒有限公司间联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撤销原、被告之间签订的《院线电影<攀登者>(暂定)投资协议》;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款项30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300,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平均值计算。利息起算日期为2019年6月27日,计算至被告还清之日)。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上海豪颖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因涉嫌经济诈骗已被公安机关立案。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臧乐对被告上海豪颖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陆  露

书记员:周丽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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