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臧某某、施某等五人开设赌场案起诉书(公开版)_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区检一部刑诉〔2019〕1205号

被告人臧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89********,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办事处**村**号,现住址同上,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施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89********,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顺市西秀区**口**号,现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汪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6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县**村**号,现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城。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7月23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县**镇**社区**组,现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7月23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25日本院本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11979********,汉族,大专文化,**公司副总经理,户籍地贵州省安顺市**区**镇**街**组,现住址同上。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被告人郑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61988********2,汉族,高中文化,酒店领班,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区**镇**村**号,现住地同上。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臧某某、施某、汪某某、王某、郑某、郑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1月21日至12月1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中旬,被告人臧某某、施某、陈某(另案处理)为谋取非法利益,共谋利用微信软件建群招揽人员赌博,后三人出资购买“闲来贵州麻将”房卡开设赌博房间,并利用微信、“吹牛”、“与你”等聊天软件建群招揽人员参赌后收取“房费”。2018年11月,陈某邀约被告人汪某某担任麻将群管理员,后汪某某又邀约被告人王某、郑某、郑某某协助管理或招揽人员。截至2019年7月22日,被告人臧某某获利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71836元、施某获利77715元、汪某某获利16395.5元、王某获利6918.5元、郑某获利6468.5元、郑某某获利5968.5元。案发后,被告人汪某某、王某、郑某、郑某某已全部退赃。

2019年7月22日,被告人藏胜星、施某、汪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2019年7月22日,被告人王某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2019年11月6日,被告人郑某、郑某某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梅某某、张某、史某某、刘某某、邱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藏胜星、施某、汪某某、王某、郑某、郑某某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被告人藏胜星、施某、汪某某、王某、郑某、郑某某等人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藏胜星、施某、汪某某、王某、郑某、郑某某违反国家社会管理秩序,利用微信等软件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某、郑某、郑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鹏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藏胜星、施某羁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汪某某现羁押于西秀区康复中心,被告人王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95343515),被告人郑某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3595338823)、郑某某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59026409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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