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臧某某、王某某、庄某某涉嫌保险诈骗案_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高新检二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臧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51993********,汉族,中专肄业,山东省费县人,个体经营者,住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期**号楼**单元**室。2020年4月17日因涉嫌保险诈骗罪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3日被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21991********,汉族,初中文化,临沂市罗庄区人,工人,住临沂市罗庄区黄山镇**村**组**号。2020年4月17日因涉嫌保险诈骗罪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3日被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庄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111997********,汉族,初中肄业,临沂市罗庄区人,工人,住临沂市罗庄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4月17日因涉嫌保险诈骗罪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3日被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臧某某、王某某、庄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3月份,被告人臧某某、王某某共谋通过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同年3月4日20时许,被告人臧某某指使被告人庄某某驾驶鲁******号“宝马”牌轿车、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鲁******号“凯迪拉克”牌轿车,在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路**村村西路段故意制造车辆碰撞事故,事后分别向各自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并拨打122报警。在事故调查过程中,被告人庄某某、王某某向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队隐瞒事故发生原因。后因该大队调查发现该起事故存在骗保嫌疑,被告人臧某某、王某某、庄某某放弃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经鉴定,涉案车辆损失总价值为9360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赵路伟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臧某某、王某某、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臧某某、王某某、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臧某某、王某某、庄某某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臧某某、王某某、庄某某系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臧某某、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庄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玉伟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臧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期**号楼**单元**室,电话:1565393****;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临沂市罗庄区黄山镇**村**组**号,电话:1526490****;被告人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临沂市罗庄区**号楼**单元**室,电话:19819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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