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19〕898号
被告人臧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2221981********,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镇**街**号,现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4日被该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臧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0日21时11分,被告人臧某某驾驶号牌为辽B****0小型轿车行驶至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路湾里西街时,因涉嫌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民警将其现场查获。2019年8月22日,经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血中乙醇司法鉴定,臧某某血中乙醇含量为111.53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到案情况说明、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记录、血样提取登记表;
2.被告人臧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4.视听资料:现场查获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臧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民廷
2019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随案移送。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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