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冈检刑刑不诉〔2019〕8号
被不起诉人臧某某,男,1998年1月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2619xxxx,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圭峰东路x号,住大同市平城区苹果园21x栋x单元x号,兰州市建筑技术学院大二年级学生。2018年9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臧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16日补查重报。
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3月份至2018年9月份期间,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吕某某、海某某、臧某某以为他人代办中石化加油卡,充值3000元返6000元,充值6000元返12000元加油卡为由,在大同市西花园羽毛球馆附近对受害人谭某某、刘某某、邰某某、王某某等人进行诈骗。该案件中,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系该团伙主犯,在该团伙中负责全面工作,与海某某、吕某某系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被不起诉人海某某负责为受害人所持中石化加油卡充值返利以及将违法所得钱财向云联惠网络平台转账;被不起诉人吕某某负责该团伙财务后勤财务工作,并将所收财务交与马某某、海某某;被不起诉人臧某某负责向受害人出售中石化加油卡并从中非法获利。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吕某某、海某某于2018年3月份至5月,在大同市平城区御河西路劳动就业中心租房内,为了投资“云联惠”网络消费全返平台获利(据马某某供述,投资平台的钱按6.25倍每天以万分之五的利钱返还,其测算投资1万元平台给其返回6.25万元,需要五年左右时间)推出了办理中石化加油卡,充值3000元返4800元,充值6000元返9600元,并给介绍人3%的提成,进行非法吸收资金。被不起诉人臧某某通过其父亲和证人张某某打电话时得知的是办加油卡存3000元、6000元分12个月翻倍返还的消息,为了获利,臧某某在微信群发布消息,称其能够办理中石化加油卡,充值7500元返12000元、充值4000元返6000元。先后在大同市西花园羽毛球馆附近、同煤集团办公楼等处收取被害人谭某某、刘某某、邰某某等26人身份信息和资金人民币191500元,扣除自己所得38500元后,用余款到马某某等人在大同市平城区御河西路劳动就业中心租房内找吕某某办理了中石化加油卡26张。马某某、吕某某、海某某收到钱款后给办理的26张加油卡内返还了一至三个月共计人民币30800元后,因“云联惠”网络消费全返平台于2018年5月8日被叫停,资金链断裂,致使26名被害人的加油卡内不能收到返还资金,后四被不起诉人向被害人承诺2018年9月15日前退还所欠资金,因逾期未退还,被害人于同年9月17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于同年9月20日立案并于当天将四人抓获。至2018年11月,四被不起诉人将被害人余款全部退还,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综上,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吕某某、海某某为了获利推出了办理中石化加油卡,充值3000元返4800元(每月返400元,返12个月)、充值6000元返9600元(每月返800元,返12个月),并办理110张,其三人的主观故意是出于非法集资;马等人办理加油卡后也给办理的加油卡内发还过资金,但由于马等人投资的“云联惠”网络消费全返平台于2018年5月8日被广东警方以涉嫌传销查处,资金链断裂,导致被害人的加油卡内不能收到返还资金,案发前马某某、吕某某、海某某已将大部分被害人的资金归还,案发后又退还26名被害人全部余款并取得谅解,证明其三人无骗取公私财物的故意,也无非法占有的目的;吸收26名被害人资金合计122200元,未达到个人非法集资20万元,吸收对象未达到30人以上,也未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也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集资诈骗的情形,因此,认定马某某、吕某某、海某某涉嫌诈骗罪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证据不足。臧某某为了获利,在微信朋友群里宣传自己有能力办理翻倍发还金额的加油卡,并办理26张加油卡获利38500元的行为,存在一定的虚构事实情况,但其收到被害人钱款后将大部分钱款153000元转给马某某等三人,并办理了加油卡,也按约定返还了被害人一至三个月的资金30800元,后来因为马等人投资的“云联惠”网络消费全返平台于2018年5月8日被广东警方以涉嫌传销查处,资金链断裂,导致被害人的加油卡内不能收到返还资金,臧某某知道后积极与与马某某等三人解决善后,案发后又积极退款取得被害人谅解,证明其客观上虽有一定的虚构事实行为,但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无与马某某等三人非法集资的共同故意,因此,认定臧某某涉嫌诈骗罪或集资诈骗罪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臧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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