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臧某某违法发放贷款案起诉书_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公诉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臧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924196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现住山东省成武县**镇**楼**村**庄**号。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3年9月29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5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8日经我院批准,次日被成武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臧某某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案因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27日至2020年2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2月至2013年12月,被告人臧某某在任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浮图支行(原成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浮图信用社)客户经理期间,未履行对贷款全面性、真实性的审查工作职责,明知李某某(已判决)无实际还款能力,出具信用等级为A的保证人信用等级评定表,致孙**名下实际由李某某使用的贷款通过审批,造成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浮图支行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农户评级授信申请审批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李某某、姜**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臧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臧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造成金融机构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违法发放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堂军

2020年2月8日

附:

1.被告人臧某某现羁押于成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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